第一条 为奖掖先进、激励后进,调动科研人员申报省部级及以上高层次科研项目的积极性,助力项目研究提质增效,提升学院学术竞争力和影响力,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《办法》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教学科研项目资助针对国家和省部级纵向项目(包括政府委托科研项目;项目等级认定,依照项目立项当年度济宁学院有关规定)。项目须以济宁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、第一署名单位或第一责任单位。项目主持人须为我院教师(含离退休人员)。项目科研经费须由外单位自济宁学院以外划拨到济宁学院财务处。
第三条 资助办法
(一)国家和省部级纵向教学科研项目,立项当年,学院分别按到账金额的15%(国家级)、10%(教育部、省级重点)、8%(省级)予以配套资助。经费分批分期划拨的,学院分别按照当年划拨经费额的15%、10%、8%予以配套资助。
(二)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、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、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、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子课题,以上子课题须为第一负责人,有正式合同或其他法定文件且有经费划拨到济宁学院的,参照第一条款执行。
(三)济宁学院主持的各类省部级及以上重大项目,子课题第一负责人为济宁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的,必须有具法律效力的原始文件及社科部门证明。由于校内财务部门不为子课题划拨单独经费,由项目负责人出具经费划拨证明,按照约定到账总经费进行资助。资助额度参照本条第一条款执行。
第四条 学院设立科研促进专项经费,作为重大科研项目培育、资助基金。项目资助按年度计算,每年集中办理上一年度的资助。申请以上相关资助时需提供相应财务到账证明。
第五条 资助名单由分管科研的学院副院长提出,核算出资助金额,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实施。
第六条 资助由学院包干经费支持,须全部用于项目研究工作,获奖人员须填写《人文与传播学院XXXX年度省部级及以上科研立项资助配套经费使用计划书》(经费需在项目结项前执行完毕),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方可使用。
第七条 未尽事宜,由人文与传播学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。
第八条 本办法于2024年5月27日经济宁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实施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文与传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。
2024年5月27日